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陈德安、陈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陈德安,陈玲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6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安。被告:陈玲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陈德安、陈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德安、陈玲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对陈德安、陈玲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39.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