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文乾与被执行人翁冬淑、麦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某乾,翁某淑,麦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符某乾,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21207XXXX。被执行人:翁某淑,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址不明,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00406XXXX。被执行人:麦某伟,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址不明。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550915XXXX。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某乾与被执行人翁某淑、麦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翁某淑、麦某伟应向申请执行人符某乾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6日起,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3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12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麦某伟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寨基新村住宅区的土地一块[土地证号:儋国用(2011)第685号]已被另案查封,此外翁某淑、麦某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符某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唯一码fijvfi48r1iyaogpxc审 判 长 黄 龙审 判 员 吴文山审 判 员 钟承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兴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