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颜晓均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晓均,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4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颜晓均,男,生于1974年1月7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马开桂,女,生于1974年5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系颜晓均之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曾平,区长。上诉人颜晓均因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葛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牟琼、王代伍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2016年1月7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颜晓均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马潭区政府)土地征收一案。颜晓均诉称,被告在未取得国务院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征收原告合法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和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并强行拆除原告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确认被告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审认为,根据原告颜晓均提供的证据材料,颜晓均的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均发生在2013年10月4日以前,而泸州市人民政府早已于2010年7月14日发布公告,将包括颜晓均所在的龙马潭区罗汉镇高坝村7组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颜晓均此时即应当知道其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颜晓均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颜晓均的起诉。上诉人颜晓均上诉称,1.2012年9月11日,颜晓均的房屋被强拆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2013年10月4日和2015年6月29日,龙马潭区政府在颜晓均享有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上作业时,颜晓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龙马潭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从龙马潭区政府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颜晓均于2015年12月28日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过起诉期限。且颜晓均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起诉期限应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2.一审未开庭审理本案,即以颜晓均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颜晓均的起诉,系枉法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行初1号行政裁定,确认龙马潭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并判令龙马潭区政府赔偿损失。被上诉人龙马潭区政府答辩称,本案所涉行政行为是泸州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局实施,龙马潭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龙马潭区罗汉街道办事处受市、区国土局的委托,已经按照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颜晓均安置补偿到位,期间不存在违法行为;颜晓均的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均发生在2013年10月4日以前,而泸州市人民政府早已于2010年7月14日发布公告,将包括颜晓均所在的龙马潭区罗汉镇高坝村7组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颜晓均此时即应当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颜晓均提供的证据材料,颜晓均在2013年10月4日以前就应当知道其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颜晓均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颜晓均上诉提出其起诉未过起诉期限;一审未开庭审理本案,系枉法裁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颜晓均请求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行初1号行政裁定,确认龙马潭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并判令龙马潭区政府赔偿损失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庆代理审判员 牟 琼代理审判员 王代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