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唐仕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唐仕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民初2024号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胡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唐仕红,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物流)与被告唐仕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仕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川E-273**号车辆的挂靠经营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唐仕红将其自有川E-273**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管理,双方并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了《车辆入户挂靠协议》。嗣后从2015年起被告就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维护、缴纳管理费、进行安全学习等,根据《车辆入户挂靠协议》的特别约定,原告认为被告已违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挂靠关系。被告唐仕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远华物流(甲方)与被告唐仕红(乙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了《车辆入户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唐仕红将其自有川E-273**号车辆(车架号为LGHX6GAHX9U207249)挂靠在原告处管理;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遵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乙方车辆保险必须由甲方代为办理……乙方需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个月将第二年的保险费全额交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营运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车辆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包括税、服务费等交由甲方代为缴纳乙方保险于上月25日至30日前将下月应缴的税费及服务费260元足额交到甲方;……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安联小组组织的安全学习,每月学习时间为20日上午9时不到借故不假不到,误学的必须补学三次未参加学习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服务。原、被告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或盖章。被告从2016年3月起已超过三次以上未参加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组织的安联小组学习。原告陈述被告对挂靠在原告处的川E-273**号车辆未缴纳服务费、保险费,未按时进行年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照协议履行该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入户挂靠协议》的约定,被告已超过三次未参加原告组织的安联小组学习,且未按时向原告缴纳相应费用已违反协议的约定,符合解除该协议的约定条件。综上所述,对原告远华物流诉请解除双方关于川E-273**号车辆的挂靠关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四川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仕红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关于川E-273**号车辆的《车辆入户挂靠协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唐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