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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忠兴、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兴,陈小琴,祝顺成,陈忠兴,陈小琴,祝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兴,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小琴,女,1983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祝顺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陈忠兴与陈小琴、祝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忠兴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小琴、祝顺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顺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小琴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15天,申请人陈忠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小琴、祝顺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