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阳与刘兴车股权转让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刘兴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赵阳,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营,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兴车,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震,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9195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