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蒋依香与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依香,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蒋依香,女,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915116817779011072,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光华大道一段218号。法定代表人蒋斌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168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收入5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