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路卫士轮胎经营部、张斌与被执行人邱胜富、杨香琴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路卫士轮胎经营部,张斌,邱胜富,杨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路卫士轮胎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建瓯市。被执行人邱胜富,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杨香琴,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建瓯市路卫士轮胎经营部、张斌与被执行人邱胜富、杨香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瓯市路卫士轮胎经营部、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900元以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胜富、杨香琴无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