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01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凤英;陈九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陈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01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陈九维,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九维435895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王永生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