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35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对其殴打,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被告婚后关系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均系再婚。2007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以彩礼人民币30000元订婚,同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同年5月18日在镇原县平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2009年2月3日生女孩李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6年6月,原、被告因收麦发生矛盾,原告居住娘家生活至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被告的陈述,证实原、被告的婚姻构成及生育子女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身份;3、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