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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陈安江与牟方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江,牟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陈安江,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方文,男,1983年7月25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安江与牟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安江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029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陈安江的债权27700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谢 瑜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