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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邱慈豹、邱会松、谢慧明、邱慈辉、陈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邱慈豹,邱会松,谢慧明,邱慈辉,陈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被执行人:邱慈豹。被执行人:邱会松。被执行人:谢慧明。被执行人:邱慈辉。被执行人:陈全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慈豹、邱会松、谢慧明、邱慈辉、陈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邱慈豹在银行的存款53377.22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邱会松名下的牌照为赣A658**的时代牌汽车。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陈全胜位于长堎镇长麦路292号(1栋2单元西套501户)的房产。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邱慈豹、邱会松、谢慧明、邱慈辉、陈全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2622.78元及利息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本院认为,虽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房产,不宜处置。虽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该车已经报废,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邱慈豹、邱会松、谢慧明、邱慈辉、陈全胜无其他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2执14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禄审 判 员  杨宇代理审判员  程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