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中健与被告马红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健,马红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320号原告马中健,男,汉族,200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不详,学生,住安达市龙福家园2-2号501室。代理人张巧丽,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往,身份证号232302197810203527,系原告母亲,无职业,住安达市龙福家园2-2号501室。被告马红德,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7612014735,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16号3门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健与被告马红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中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中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中健承担。审判员 徐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