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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中健与被告马红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健,马红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320号原告马中健,男,汉族,200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不详,学生,住安达市龙福家园2-2号501室。代理人张巧丽,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往,身份证号232302197810203527,系原告母亲,无职业,住安达市龙福家园2-2号501室。被告马红德,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7612014735,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16号3门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健与被告马红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中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中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中健承担。审判员  徐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