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冬梅、李婷等与王鹏蛟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李婷,李林,王鹏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婷,女,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林,女,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鹏蛟,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冬梅、李婷、李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冬梅、李婷、李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