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飞凤与檀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飞凤,檀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华飞凤,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檀剑龙,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飞凤与被执行人檀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檀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檀剑龙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