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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张丽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张丽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013号原告:张洪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红,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国振亮,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洪军与被告张丽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洪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