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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勇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远阜、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勇,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远阜,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882号申请人:熊勇。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赵化镇。法定代表人:李远阜,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远阜。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熊勇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远阜、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自贡市沿滩区商铺以及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化分社的账户在限额250000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川AY****的轿车和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自贡市沿滩区商铺,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商铺,查封期限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化分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财产保全限额250000元。四、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熊勇名下的川AY****汽车;五、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熊勇名下的川A2****汽车。上述财产保全限额250000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