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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泽成与被告李安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泽成,李安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151号原告邢泽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安秋,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原告邢泽成与被告李安秋买卖合同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泽成于2016年8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泽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泽成撤回对被告李安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邢泽成负担。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