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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芳、张群等与曹露露、贾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张群,曹露露,贾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538号原告:张芳,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群,男,1964年9月9号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忠,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露露,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贾冬冬,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干警,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张群诉被告曹露露、贾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张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张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张芳、张群负担。审 判 长 武 军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汤军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