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钟添印与中山市小榄镇愉贝绩东包装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添印,中山市小榄镇愉贝绩东包装食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84号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愉贝绩东包装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郑羽东。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愉贝绩东包装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添印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行钊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