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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476号邱玲诉德昌、何金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476号原告邱玲,女,1984年2月10日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小圩镇小圩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402105469。被告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51120-X。法定代表人何金昌,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光弘,男,1964年3月1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德昌公司副总经理,住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华银国际3栋1205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403160036。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全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邱玲负担。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永健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