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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抄雪与文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310号文泽东:你与申请执行人赵抄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抄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赵抄雪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赵抄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哲联系人:任赞毅联系电话:0359-553048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