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先锋街。委托代理人张艾,化德县德包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商都县国税局职工,现住商都县国税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化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