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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先锋街。委托代理人张艾,化德县德包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商都县国税局职工,现住商都县国税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化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