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女。再审申请人范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会支付抚养费。(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认定被申请人周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医疗费为其个人财产,适用法律错误。范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申请人申请中提供的所谓的新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新证据。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申请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双方感情破裂,到法院诉讼离婚,原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离婚,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孩子的抚养作了划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认定被申请人周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医疗费为其个人财产,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原审法院依据法律,判决本案周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中的医疗费和××赔偿金属于周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