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花与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黄百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黄百浪,陈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825号原告李花,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罗健,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舒昕,湖南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2栋2250房。法定代表人黄百浪。被告黄百浪,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陈蕊,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诉被告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黄百浪、陈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黄百浪、陈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原告的财产保全金额1700000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长沙迈瑞建材有限公司、黄百浪、陈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