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甘圳江与兰瑞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圳江,兰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甘圳江,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兰瑞兴,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圳江和被执行人兰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兰瑞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瑞兴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兰瑞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兰瑞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圳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