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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包阿永嘎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阿永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更258号罪犯包阿永嘎,男,1994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了(2014)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阿永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该犯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5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5)通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监狱记二次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6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监狱记二次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阿永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三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6日至2016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