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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巫清娣与刘伟明、邓长春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4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清娣,刘伟明,邓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巫清娣,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伟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邓长春,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巫清娣与被执行人邓长春、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邓长春、刘伟明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无发现��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邓长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46号707房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6)粤0114执1482号】查封,并评估、拍卖中。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邓长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46号707房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6)粤0114执1482号】查封,并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后,方能依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