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粉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粉,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06号原告:王粉,女,193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联社理事长。原告王粉与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6)豫1622民初1098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已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民初1098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邓春玲审 判 员 黄运动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欣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