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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242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在内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合。被告收取我彩礼款6万元。婚后仅三天时间被告就带着彩礼款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至今已四年有余。双方根本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因缺席未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初,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于××××年××月××日在内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开原告家,下落不明,自此双方失去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已无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燕审 判 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 谢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