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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媛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539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理人:ZHANGXUA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璐,男.被告:何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媛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因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952.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