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昌宝与孙创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昌宝,孙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韩昌宝,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创弟,又名孙德海,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韩昌宝因被执行人孙创弟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95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创弟现在下落不明,并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韩昌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孙创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韩昌宝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9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创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昌宝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