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六春、赵俊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六春,赵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六春,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矿区。被执行人赵俊武,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井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俊武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