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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六春、赵俊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六春,赵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六春,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矿区。被执行人赵俊武,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井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俊武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