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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终字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韩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字50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黔01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黔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高金生代理审判员  叶黔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燕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