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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立佳申请执行孙建、应秀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佳,孙建,应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佳,男,37岁。被执行人孙建,男,35岁。被执行人应秀波,女,3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王立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君代理审判员  吴佩秋代理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