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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冀同兴、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同兴,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会永,孟萍萍,孟宪服,段朝军,孟庆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467号申请人冀同兴,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高中文化,农民。被申请人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00号泽丰综合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孟庆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会永,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住邢台市桥西区,个体。被申请人孟萍萍,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个体。被申请人孟宪服,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住邢台市桥西区,个体。被申请人段朝军,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住邢台市桥西区,个体。被申请人孟庆庆,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人,住邢台市桥西区,个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冀同兴与被申请人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会永、孟萍萍、孟宪服、段朝军、孟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冀同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1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冀同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会永、孟萍萍、孟宪服、段朝军、孟庆庆银行存款共计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