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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255号原告尹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