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255号原告尹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