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财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杨与李显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杨,李显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40号申请人张杨,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李显豁,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杨与被申请人李显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显豁的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显豁的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