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赵平德与杨启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德,杨启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203号原告:赵平德。被告:杨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德为与被告杨启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平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赵平德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