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尼可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可,尼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537号被执行人尼可,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尼克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罚金,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马 莹 莹审 判 员白 田 甜代理审判员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刘 洋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