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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11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长  郝春福审判员  罗 立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