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计侠与朱成果、刘孔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计侠,朱成果,刘孔武,李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088号申请执行人王计侠,居民。被执行人朱成果,农民。被执行人刘孔武,农民。被执行人李彦国,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计侠与被执行人朱成果、刘孔武、李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朱成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计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孔武、李彦国在3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朱成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朱成果负担。”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计侠以被执行人朱成果、刘孔武、李彦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0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陈伟伟执行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