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与被告资兴市在路上酒吧承揽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资兴市在路上酒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072号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主要负责人:刘辉,该制作部经营者。被告:资兴市在路上酒吧。主要负责人:李义鑫,该酒吧经营者。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与被告资兴市在路上酒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郴州市三湘广告亮化制作部负担。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