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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述刚与蓟县杨津庄镇渔津庄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刚,蓟县杨津庄镇渔津庄村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733号原告李述刚,农民。被告蓟县杨津庄镇渔津庄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吕德志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原告李述刚与被告蓟县杨津庄镇渔津庄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传洋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