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7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为云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云,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059号原告王为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兆安,村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为云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云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为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云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大王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为云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