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843号原告:付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付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