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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843号原告:付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付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