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谢振红与马杰、清流县兴林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红,马杰,清流县兴林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827号原告:谢振红,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林(与原告谢振红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杰,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清流县兴林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步行街。法定代表人:王凤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振红与被告马杰、清流县兴林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谢振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振红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谢振红负担。审判员 杨木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