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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金宏与孙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宏,孙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799号原告:黄金宏,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孙春波,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宏诉被告孙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金宏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