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金宏与孙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宏,孙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799号原告:黄金宏,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孙春波,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宏诉被告孙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金宏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璐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