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庆安县双洁米业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债务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双洁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双洁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双洁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云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