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王晓华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晓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012号申请人:王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申请人:王晓华,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涛与王晓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王晓华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一区X号楼X层X(建筑面积:72.46平方米,产权证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产权归王晓华所有;2、由王晓华一次性给付王涛房屋折价款200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另查,申请人王涛与王晓华于2016年8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一区X号楼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4000000元给女方。经询,现申请人王涛与王晓华均一致同意对上述协议约定予以变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涛与王晓华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宇 微信公众号“”